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5.03 | 名称 | 1.05.0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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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津南区 | 地址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
| 适用条件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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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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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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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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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结果查询 | 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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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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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3948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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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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