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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3环境保护税核定
 



编码1.16.03名称1.16.03环境保护税核定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葛沽税务所管辖范围葛沽镇、双桥河镇、创意中心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适用条件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核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办税服务场所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3948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5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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