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3 | 名称 | 1.21.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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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葛沽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葛沽镇、双桥河镇、创意中心 | 地址 |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
| | | 提交材料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6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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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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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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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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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
| 进度结果查询 | 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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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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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3948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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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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