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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车船税减免
 



编码1.12.02名称1.12.02车船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葛沽税务所管辖范围葛沽镇、双桥河镇、创意中心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适用条件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6000101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即时承诺办理期限即时
办理流程流程图: 车船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日常监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 022-2839209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178号楼 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3948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5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 022-2839209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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