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4 | 名称 | 1.21.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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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办类型 |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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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北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北仓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北仓镇、集贤街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医道交口仓生大厦 |
| | | 提交材料 | 缴纳义务人提供《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2份
扣缴义务人提供《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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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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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3.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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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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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682(传真)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9366(传真)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58833566(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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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北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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