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5 | 名称 | 1.21.0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印发)第八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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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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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南蔡村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泗村店镇 | 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 |
| 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 | 提交材料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40005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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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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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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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9411621/http://tianjin.chinatax.gov.cn/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9411621/http://tianjin.chinatax.gov.cn/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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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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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219133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219132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21号022-8219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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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21号022-82191319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武清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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