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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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宝坻区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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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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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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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9233850/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通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9233850/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点击导航 |
| | 结果公示渠道 | 022-29233850/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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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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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92422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923385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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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24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宝坻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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