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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纳税信用评价
 



编码6.06名称纳税信用评价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宝坻区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除外)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9233850/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通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进度结果查询022-29233850/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点击导航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022-29233850/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点击导航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9242290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29233850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24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宝坻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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