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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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宝平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30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宝平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宝平街道、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园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30号 |
| 适用条件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
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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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办税指南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40005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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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9242472/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9242472/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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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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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92422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923385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022-2924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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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022-29241159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宝坻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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