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4 | 名称 | 1.21.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
| |
|
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大钟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商贸街东50米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大钟庄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新安镇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商贸街东50米 |
| 适用条件 |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 提交材料 | 办税指南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40005 |
| | | |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
| | | |
|
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82428841/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82428841/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 ) |
| | |
|
|
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92422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923385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022-29241159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022-29241159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宝坻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