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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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史各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史各庄税务所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史各庄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牛道口镇 | 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史各庄税务所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 | 提交材料 | 办税指南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40005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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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2578017/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2578017/网络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57000000/index.jsp/办税场所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bsts/11257000000.s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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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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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92422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923385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022-2924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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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西侧 022-29241159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宝坻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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