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编码 | 1.02.03 | 名称 | 1.02.0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
| |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预约办理,延时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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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
| | 适用条件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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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部门衔接 |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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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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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45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政管理二科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81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022-6629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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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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