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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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
| 适用条件 |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因种种原因可能造成实际缴纳的税费大于应缴纳的税费(以下简称多缴税费),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税费予以退还或抵缴其原有欠税。 |
|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5/7/8/10/1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多缴税款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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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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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4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政管理二科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8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022-6629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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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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