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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编码6.02名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预约办理,延时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辖范围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适用条件企业或个人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接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66295182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联系方式022-6629514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政管理二科联系方式022-6629518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022-6629514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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