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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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
| 适用条件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在其出境前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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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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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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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4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政管理二科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8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022-6629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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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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