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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编码1.18.04名称1.18.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适用条件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2711106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联系方式2711805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711029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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