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8.10 | 名称 | 1.18.10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有关征缴问题的通知》
(津税发〔2019〕16号)第二条。
2.《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9〕10号)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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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适用条件 | 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的,应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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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委托相应竞价机构实施竞价工作,会同市税务局做好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测算工作;
2.市税务局负责竞价收入资金征管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竞价收入资金征缴情况;
3.竞价收入资金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确定竞价收入资金具体用途,批复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并核拨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5.市审计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进行审计监督,建立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竞价机构的联网审计机制,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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