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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纳税信用评价
 



编码6.06名称纳税信用评价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保税区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适用条件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6000301
裁量标准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6000301
提交材料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6000301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流程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日常监管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3.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复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 4.纳税人因规定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5.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进度结果查询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490653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5294105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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