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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编码5.03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利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保税区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适用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包括具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2月1日以后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下同)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 经办人身份证 4. 代理委托书 5. 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税务机关要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85294105
进度结果查询022-85294105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490653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5294105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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