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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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保税区 | 地址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多缴税款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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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多缴税款退(抵)的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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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可拨打12366查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三号大厅022-85294105;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022-25761207;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与黄埔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022-66622265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拨打12366查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三号大厅022-85294105;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022-25761207;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与黄埔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022-66622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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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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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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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49065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52941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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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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