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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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保税区 | 地址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
| 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2.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为限。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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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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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可拨打12366查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三号大厅022-85294105;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022-25761207;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与黄埔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022-66622265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拨打12366查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三号大厅022-85294105;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022-25761207;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与黄埔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022-66622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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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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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49065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52941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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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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