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8.02 | 名称 | 1.28.0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21 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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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保税区 | 地址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
| 适用条件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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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可拨打12366查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三号大厅022-85294105;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022-25761207;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与黄埔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022-66622265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拨打12366查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三号大厅022-85294105;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022-25761207;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与黄埔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022-66622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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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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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49065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52941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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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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