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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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保税区重点税源企业、千户集团企业,特殊行业:物回、房地产、机关事业单位、平台企业、基金公司、4s店 | 地址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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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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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5294105 |
| 进度结果查询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529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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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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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49065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52941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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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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