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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国家留成油收入征收
 



编码1.21.06名称1.21.06国家留成油收入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海港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海港税务所管辖范围海港片区地址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
适用条件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的石油,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后,在余额油分配时根据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留给国家的权益,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财政资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国家留成油收入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1.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日常监管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5761207
进度结果查询022-25761207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490653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5294105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57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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