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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教育费附加征收
 



编码1.21.01名称1.21.01教育费附加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空港税务所管辖范围空港片区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适用条件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5294105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5294105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由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追责依据编列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8490653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5294105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57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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