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4.02 | 名称 | 1.14.02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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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临港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临港商务大厦(黄浦江道与渤海12南路交口)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临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临港片区 | 地址 | 天津市临港商务大厦(黄浦江道与渤海12南路交口) |
| 适用条件 |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减税、免税。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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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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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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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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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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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49065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52941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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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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