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1.04 | 名称 | 1.01.04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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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临港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临港商务大厦(黄浦江道与渤海12南路交口)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临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临港片区 | 地址 | 天津市临港商务大厦(黄浦江道与渤海12南路交口) |
| 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 |
| | 提交材料 |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5.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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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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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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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49065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52941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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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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