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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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临港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临港商务大厦(黄浦江道与渤海12南路交口)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临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临港片区 | 地址 | 天津市临港商务大厦(黄浦江道与渤海12南路交口)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税务机关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税务机关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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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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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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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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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49065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529410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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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022-84906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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