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0.02 | 名称 | 1.20.0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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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杭州道街、胡家园街、新城镇、塘沽街、新港街、新村街、大沽街、北塘街、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务片区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 适用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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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个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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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 | 共享信息 | 缴费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缴费信息 | 核查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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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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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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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668981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194412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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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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