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1 | 名称 | 1.21.01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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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负责杭州道街、胡家园街、北塘街、北塘经济区、新城镇、塘沽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中心商务区片区范围内的市级、区级重点税源企业、总部在津的千户集团和列名企业、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有跨境关联关系企业的税收、非税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 |
| 适用条件 |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征收
![](../qzsxxxblct/jyffj.png) |
| | | 部门衔接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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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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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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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668981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194412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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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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