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0.01 | 名称 | 1.20.0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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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大港街、古林街、海滨街、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村镇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5号。 |
| 适用条件 | 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辖区内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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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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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 | 共享信息 |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申报及缴费信息。 | 核查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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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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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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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668981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194412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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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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