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6.02 | 名称 | 1.06.02土地增值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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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主办公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育梁街办公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5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古林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古林街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世纪大道东322号附近 |
| 适用条件 |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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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1、优惠备案类: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优惠核准类:《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符合减免政策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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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备案类即时办结;核准类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承诺办理期限 | 备案类即时办结;核准类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土地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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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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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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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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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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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668981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194412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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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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