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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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稽查部门调查终结的、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或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
|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本事项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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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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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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