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4.06 | 名称 | 1.04.0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
| 裁量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 提交材料 |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 | | |
|
|
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5202325
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5202325
办税场所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656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