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7 | 名称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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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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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
| 裁量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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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
| |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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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5202325
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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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5202325
办税场所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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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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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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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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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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