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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编码1.17名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网上申报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适用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裁量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提交材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5202325 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进度结果查询022-25202325 办税场所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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