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6.01 | 名称 | 1.06.01土地增值税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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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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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1.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4.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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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1.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2份
2.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
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2份
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 ( 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
工程适用) 》2份
4)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份
5)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成本和费用有关资
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a)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b)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c)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
d)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份、《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1)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2份、不动产权属资料、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2)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2份、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3)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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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土地增值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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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5294113或拨打12366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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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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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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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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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928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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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
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 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
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 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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