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6.02 | 名称 | 1.06.02土地增值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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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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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 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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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1.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
2.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3.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
( 2)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3) 投资、 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投资、 联营合同( 协议) 复印件。
4.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
( 2)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 3)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4) 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5.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
( 2)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3) 合作建房合同( 协议) 复印件。
( 4) 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6.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 3) 开发立项及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4)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 5) 相关的收入、 成本、 费用等相关材料。
7.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1 份。
(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 3)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4) 政府依法征用、 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
8.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1 份。
(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 3)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4) 政府征用、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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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减免备案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减免备案即办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土地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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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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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5294113或拨打12366咨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办理结束后,在《税务资格备案表》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印章, 一份返还纳税人;办税服务厅收到核准结果的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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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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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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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928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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