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5.02 | 名称 | 1.05.02个人所得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
| 通办类型 | 全省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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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 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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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1.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1 份。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
(4) 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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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个人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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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5294113或拨打12366咨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办理结束后,在《税务资格备案表》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印章, 一份返还纳税人;办税服务厅收到核准结果的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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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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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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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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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928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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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
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8.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
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 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9.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
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10.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1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3.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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