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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编码1.21.03名称1.21.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九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申请期限按缴纳期限法定办理期限即办承诺办理期限即办
办理流程流程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2.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5294113或拨打12366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非公示项
申请人责任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928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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