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6.01 | 名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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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洞庭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辖区内指定的一般税源纳税人 | 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3.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 裁量标准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自开业以来首次发生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以纳税期为单位,
每个纳税期处200元的罚款,对连续多个纳税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个体工商户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以纳税期为单位,每个纳税期处50元的罚款,对连续多个纳税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对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
(四)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的,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的罚款;其中存在欠税及未缴销发票的被认定非正常超过两年的,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的罚款。
(五)非正常户被注销税务登记后又重新开业的,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的罚款。 |
| 提交材料 | 非正常户解除: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非正常户认定:2个工作日。非正常户解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且无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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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022-25201109
通信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A区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网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xzzfgs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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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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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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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25202928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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