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编码 | 6.03 | 名称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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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
| | 适用条件 |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本事项适用于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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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 日常监管 |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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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59385717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022-60729100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022-5857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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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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