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6 | 名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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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
| 适用条件 |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规定进行销毁。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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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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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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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5938571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022-6072910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022-5857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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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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