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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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塘沽海洋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天津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塘沽海洋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海路海星广场建设大厦附楼-天津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海洋分中心)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
| 适用条件 | 1.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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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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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规定 |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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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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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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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5938571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022-6072910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022-5857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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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022-58570193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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