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7 | 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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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依职权提起的,依据定期定额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指标如经营面积、年房屋租金、从业人数、月用电量(度)、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等,对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或者调整定额的业务活动。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根据《个体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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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12个工作日办结。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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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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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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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5938571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联系方式 | 022-60729100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022-5857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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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022-58570193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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