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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编码8.10名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适用条件参见办税指南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参见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依据纳税服务规范
办理流程流程图: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日常监管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热线、60729191热线、天津东疆税务微信公众号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检举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560524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072919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560525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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