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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编码1.04.03名称1.04.03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适用条件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裁量标准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60729191,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进度结果查询60729191,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60729191,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560524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072919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560525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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