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6.04.03 | 名称 | 6.04.03发票真伪鉴别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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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
| 适用条件 | 1.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2.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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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1.待鉴定发票
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条件报送,申请人为行政执法部门的)
3.单位介绍信(条件报送,申请人为行政执法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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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发票真伪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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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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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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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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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560524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072919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5605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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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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