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1.06 | 名称 | 1.01.06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
| | | |
|
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
| 适用条件 | 1.总分机构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
2.总机构设在天津,同时在天津市设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分支机构。同一行政区内分支机构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总机构在天津市以外,在天津市内设有对本市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可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无统一核算管理机构的,可指定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天津市内各分支机构的统一核算,并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
4.总机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汇总分机构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
| | 提交材料 | 1.汇总纳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报告
3.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的证明资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qzsxxxblct/dhzjnzzs.png) |
| | | 部门衔接 |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560524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072919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5605257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