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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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
| | 裁量标准 | 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税务机关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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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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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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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560524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072919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5605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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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25605242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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