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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税务登记
 



编码8.02名称税务登记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通办类型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预约办理,延时办理,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
适用条件参见办税指南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参见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依据纳税服务规范
办理流程流程图: 税务登记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与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部分信息;部分事项需传递至税源管理所及其他部门。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热线、60729191热线、天津东疆税务微信公众号
进度结果查询60729191电话、东疆港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560524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072919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560525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25605242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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